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审核规范

第一章 总述

第一条 为营造开放、可信、安全的分类信息平台,保障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网络商业环境,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制订本总则。

第二条 本总则旨在提高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信息质量,打击违法和虚假信息,保护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户的根本利益,优化服务体验。本总则适用于所有使用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任何产品或服务(以下统称“服务”)的用户,用户在适用本总则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用户使用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全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线下交易、服务提供等)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用户与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间法律协议的有关规定/约定,并应对自身使用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服务的全部行为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用户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作为判定信息质量的基本出发点和标准。

第四条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质量的评判标准为: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完整性、穷极相关性。

第五条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拒绝与涉嫌不诚信经营的商户合作。

第六条 本总则中所述的违规行为,依照总则中所述的处罚方式处理。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默认实行“无罪推定”原则,但对于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规定的高危类别及行为,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第七条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同产品类别施行不同的质量标准细则(下称“细则”),细则为本总则的有效组成部分;如细则中有不同于本总则的特别约定,按特别约定执行;如细则中未约定的,均按本总则约定执行。

第八条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委员会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更新对本总则及(或)各细则进行修订,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如发生争议时,以最新的《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信息质量标准总则》为准。

第九条 本总则是《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推广用户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总则未涉及的事项,按照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十条 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指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简称“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的所有者及其关联服务提供方。

第十一条 用户:包含注册用户和非注册用户。
注册用户:指通过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使用平台服务的用户;
非注册用户:指未进行注册、直接登录平台或通过其他网站进入平台使用服务的用户。

第十二条 付费用户:指向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网络推广服务费用的用户。

第十三条 评价:指在成功完成交易后,双方对交易情况作出的评述。评价记录是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户交易状况的重要标记,双方在进行评价时应保证所作评价公正、客观、真实。

第十四条 投诉方:指向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户发起投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被投诉方:指投诉方所投诉的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户。

第十六条 反通知:被投诉方接到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整改通知后,向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发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非法信息,将根据情节轻重删除所有违规内容、关闭账号,直至解除合作关系且不返还剩余服务费用。
非法信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政策的信息:
(一)煽动抵抗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信息;
(二)煽动颠覆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制造谎言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的信息;
(六)宣扬封建迷信、传播有性挑逗性质的材料,或涉及疑似色情、赌博、暴力、凶杀的信息;
(七)宣扬恐怖主义或唆使他人犯罪,公开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
(八)损害国家机关声誉的信息;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第十八条 发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此类信息指虽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但违背社会一般善良风俗和公认道德规范的内容。

第十九条 发布虚假信息,依据各类别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虚假信息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内容描述不符,或发布与所属行业完全无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发布无意义信息,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无意义信息指对浏览者无价值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信息描述与发布行业无明显关联;
表述模糊导致难以理解或易产生误解;
违背基本书写常识。

第二十一条 其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依据各类别信息质量标准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包括但不限于:
服务过程中违背用户意愿;
侵犯用户人身或财产权益;
恶意攫取流量损害他人利益;
拒不履行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因账号管理不善被他人盗用而发生的违规行为,如用户无法自证被盗事实或不配合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将参照上述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相关规定,以及用户与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间法律协议约定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罚方式

第二十四条 内容处理:对用户发布或上传至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平台用于展示的推广物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图片、店铺、企业、微站等),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措施:
(一)降权: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减少内容展示效果;
(二)返回修改:屏蔽信息,用户需修改并通过审核后方可重新展示;
(三)内容删除:删除违反本总则及细则的内容,无法展示或修改。

第二十五条 账号限权:限制用户享有的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权利,包括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
(一)禁止在平台进行推广展示;
(二)禁止在平台发布信息;
(三)关闭账号;
(四)扣除保证金或服务费用,用于赔付用户损失;
(五)终止服务,解除合作关系。

第五章 处罚方式的具体运用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信息质量问题时,综合考量信息内容与用户行为,确定处罚程度:
(一)减轻处罚:一般违规用户积极赔偿受损方并有效减轻负面影响;
(二)从轻处罚:因不知情导致违规,或长期诚信用户偶犯轻微违规;
(三)从重处罚:严重违法违规,给其他用户和/或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四)加重处罚:严重违法违规、多次累计违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六章 处罚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投诉方须在辽宁大为商迪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整改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材料不充分的,公司有权依据当时掌握的情况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如提交虚假材料,将加重处罚并禁止再次申诉。

第二十八条 用户在使用平台具体产品类别时的违规处理及申诉流程,如有相应细则规定的,应按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诉时效规定如下:
账号关闭后15日内:可直接联系客服申诉;
账号关闭15日以上但未满3个月:需说明逾期未申诉的合理原因后联系客服;
账号关闭超过3个月:申诉不予受理。